辽工府罚决字〔2023〕第04号
被处罚单位名称:辽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
营业执照注册号:91220400726738696p
法定代表人:王某峰 职务:董事长
单位地址:辽源市长寿街901号(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楼内)
经依法查明,你单位于2021年9月,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在工农乡工农村2林班2、112、9小班集体林地内未批先占,修建琵琶桥桥头、广场、木栈道等建筑物,改变林地用途。经市林业部门鉴定,改变林地用面积为5666.2216平方米,权属为集体。
上述违法行为及事实有:询问笔录、勘验检查笔录、现场照片,工农乡工农村委会、林调能测量数据、涉案占地与林地交汇图表1份等相关材料在卷为凭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依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:
1、责令你单位于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。如逾期不能恢复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(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);
2、处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:即人民币56662元(伍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整)。
本决定书中的罚款,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十五日内缴纳罚款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龙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
2024年2月19日